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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立法中隐藏的“性别假定”问题分析
引用本文:刘芳.强奸罪立法中隐藏的“性别假定”问题分析[J].理论界,2008(11):96-97.
作者姓名:刘芳
作者单位:中共辽宁省委党校法学教研部
摘    要:我国刑事立法默认强奸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男子,犯罪对象只能是女子,隐藏着“性别假定”。但是实践中客观存在女子强奸男子和同性强奸的情况,由于强奸行为对男性的伤害巨大,男子的性心理与性生理反应存在差异,法律需要平等保护男女两性性权利等原因,立法应当淡化隐藏在强奸罪立法中的“性别假定”,使强奸罪的犯罪主体和犯罪对象中性化。

关 键 词:强奸  性别假定  性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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