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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贿赂犯罪疑难问题的司法适用
引用本文:郑高键,郜占川.商业贿赂犯罪疑难问题的司法适用[J].社科纵横,2010,25(1):74-75,79.
作者姓名:郑高键  郜占川
作者单位:甘肃政法学院,甘肃,兰州,730070
基金项目:甘肃省教育厅2009年硕士研究生导师项目"新型受贿犯罪认定若干问题研究"(项目 
摘    要:《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谋取不正当利益”作出明确规定,但由于实践中“谋取不正当利益”形式的多样性,该司法解释的规定仍然过于原则,导致在具体案例适用中理解的差异,本文针对“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规定提出细化适用的思考,即受贿人在接受行贿人财物后提供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行业规范规定的帮助,但行贿人没有提出要求的,不能认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同时,司法解释对医生构成商业贿赂犯罪在“为销售方谋取利益”方面的规定,与现行立法存在矛盾,降低了该罪的构成门槛,扩大了适用范围,值得商榷。

关 键 词:商业贿赂犯罪  谋取不正当利益  司法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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