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人民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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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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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云南大学法学院,云南昆明65009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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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人民法院是国家对社会进行管理的机关之一,也应当进行社会管理创新,这是新时期法院工作的需要,是能动司法、公正司法的需要。人民法院通过创新社会管理能够更多化解社会纠纷,既实现了法律效果,也实现了社会效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贡献。但人民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不能乱动,要立足于审判工作,并且注意遵循司法的规律,不能逾越法律底线,应达到化解纠纷,实现公平正义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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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人民法院 能动司法 司法公正 司法效率 社会管理创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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