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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违反章程规定对外担保的效力研究——以《公司法》第16条第1款的适用为分析背景
引用本文:宁金成.公司违反章程规定对外担保的效力研究——以《公司法》第16条第1款的适用为分析背景[J].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4).
作者姓名:宁金成
作者单位:郑州大学法学院;
基金项目:河南省教育厅2009年度人文社科项目《公司治理法律制度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2009-JD-001
摘    要:确定公司违反章程规定对外担保行为的效力,要考虑公司章程的公示效力、交易当事人的审查义务、《公司法》第16条第1款的规范性质等。《公司法》第16条第1款的规定使得公司在对外担保时,应根据章程规定的机关作出决议并受章程规定的数额限额约束成为法律要求,具有公开宣示的效果。违反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是否有效,原则上取决于其违反的是否属于公司根据《公司法》第16条第1款针对对外担保所制定的章程规则。

关 键 词:公司章程  对外担保  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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