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经济法形式理性的优先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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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岳彩申.论经济法形式理性的优先性[J].社会科学研究,2003,1(5):78-8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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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岳彩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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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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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经济法形式理性优先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与实践意义。形式理性优先在经济法语境中的要求表现为规则和程序优先。经济法形式理性的正当性来自于经济法事实与目标的不可预测性、实质理性目标的可证伪性、实质理性的不可操作性三个方面。经济法形式理性优先是关于经济法适用的一般性原则 ,是法治理念与原则的具体化 ,是平衡政府与市场关系的基本要求 ,但经济法形式理性优先也有其局限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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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经济法 形式理性 实质理性 程序正义 |
文章编号: | 1000-4769(2003)05-0078-06 |
On the Priority of Formal Rationality of Economic La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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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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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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