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一、必须坚持文书处理部门立卷归档的做法 早在 1956年 4月 16日国务院<关于加强国家档案工作的决定>中就指出:"全面推行文书处理部门立卷,各机关办完的文件材料应该由文书处理部门整理立卷,定期向机关档案室归档." 1983年 4月 28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机关档案工作条例>进一步明确指出:"凡机关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均由文书处理部门或业务部门进行整理立卷,并定期向档案部门归档."上述规定,要求各文书处理部门或业务部门必须对文件材料进行整理、立卷,这是文书处理部门或业务部门的一项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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