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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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林惠雅.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J].办公室业务,2012(11):171-1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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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林惠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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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厦门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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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意思自治原则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突出原则,是自由与限制相统一的原则,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意思自治原则已经从传统的合同领域扩展到了婚姻家庭、物权和债权等方面,顺应了在国际上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范围不断扩大的趋势。随着涉外民事活动交往的日益频繁和日趋复杂,该领域的法律冲突也越来越激烈,传统的冲突规范在解决一些新问题和复杂问题的时候显得力不从心。为了减少法律冲突、保护国家间的交往利益,进一步拓展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范围是大势所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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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涉外民事 国际私法 意思自治 有限自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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