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形式法治的辩解与坚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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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陈金钊.对形式法治的辩解与坚守[J].哈尔滨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2):1-14,1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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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陈金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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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山东大学〈威海〉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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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法律方法理论研究”(10JJD8200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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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认清实质法治的意义、功能,抑制其作用的过度发挥,坚守形式法治对中国法治建设具有特殊意义。这是因为中国固有的整体性文化,突出了辩证思维方式,使得根据法律思考的法治思维很难贯彻下去,法律的权威、明确性、稳定性、意义的固定性常在矛盾的思维中受到贬抑。同时来自西方的批判法学、现实主义法学、后现代法学在中国的传播及流行,更加剧了法治思维方式的瓦解。对实质思维方式的坚持,导致了形式法治的思维方式的衰落,法治理论似乎有被瓦解趋势。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要重述与论证:形式法治是法治的脊梁,没有对形式法治的坚守,或者说在中国如果不补上形式法治这一课,根本就无法实现向法治社会的转型。形式法治需要法律方法的协助来完成各种使命,因而不能轻易否认形式法治对实现正义的功能。只有在坚守形式法治的前提下,实质法治才能发挥对社会调整的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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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中国法治建设 形式法治 实质法治 法治思维 法律方法 法治之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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