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的司法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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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郑少华,王慧.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的司法适用[J].上海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39(3):1-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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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郑少华 王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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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上海政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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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作为私法性的环境规制手段,被认为一方面有助于补偿环境污染受害人,另一方面能够惩罚与威慑环境污染侵权人。不过,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备受质疑,被认为是混淆了刑法和侵权法的界限,法官的裁判行为处于失控状态,有时甚至导致不必要的社会损害,威慑效果事实上较为有限。为了在司法实践中合理适用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法官应当确保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与其他环境污染法律责任构成合理的环境侵权法律责任体系;应当限制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对象;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应当遵守一定的标准;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的金额应当基于个案进行合理判断;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金应当在不同主体之间进行合理分配;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案件中应该对被告给予合理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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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民法典 环境侵权 惩罚性赔偿 司法适用 |
Judicial Application of Punitive Damages for Environmental Tort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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