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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控制权的法律属性
引用本文:王永刚,刘晓雯.论控制权的法律属性[J].黑龙江社会科学,2009(2):161-164.
作者姓名:王永刚  刘晓雯
作者单位:1. 青岛海事法院,海商庭,山东,青岛,277071
2. 中国海洋大学,法政学院,山东,青岛,266100;大连海事大学,辽宁,大连,116026
摘    要:控制权是《联合国全程或部分海上货物运输法草案》提出的在承运人依据运输合同规定的责任期间之内,在不干扰承运人的正常运作的前提下,控制权人享有的指示承运人中止运输、变更交货地点或者变更收货人的权利。按照民法基本理论和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特点,控制权在权利属性上应属形成权,它的行使直接导致运输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变化,从而产生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联合国全程或部分海上货物运输法草案》的规定,控制权是非强制性的、为特定主体所享有的法定权利,权利的行使条件、期间和方式都受到法律规定的限制。

关 键 词:控制权  形成权  运输法草案  法律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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