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论未过户机动车肇事的赔偿责任主体
作者姓名:张书林
作者单位:湖北汽车工业学院,湖北十堰,442000
基金项目:湖北省教育厅社会科学规划项目
摘    要:对于转卖并交付但未办理过户手续的机动车,其所有权已经发生转移,买受人成为机动车的所有人。原登记车主不再是机动车的所有人,而且他既不是机动车的运行支配者,也不是运行利益的归属者,因此对车辆发生的交通事故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未过户机动车肇事责任的具体承担,要根据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主体“二元说”确定的“运行支配者”和“运行利益归属者”两个标准,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关 键 词:过户登记  所有权  二元说  责任主体
文章编号:1009-5675(2007)01-056-03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