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未过户机动车肇事的赔偿责任主体 |
| |
作者姓名: | 张书林 |
| |
作者单位: | 湖北汽车工业学院,湖北十堰,442000 |
| |
基金项目: | 湖北省教育厅社会科学规划项目 |
| |
摘 要: | 对于转卖并交付但未办理过户手续的机动车,其所有权已经发生转移,买受人成为机动车的所有人。原登记车主不再是机动车的所有人,而且他既不是机动车的运行支配者,也不是运行利益的归属者,因此对车辆发生的交通事故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未过户机动车肇事责任的具体承担,要根据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主体“二元说”确定的“运行支配者”和“运行利益归属者”两个标准,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
关 键 词: | 过户登记 所有权 二元说 责任主体 |
文章编号: | 1009-5675(2007)01-056-03 |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