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历史基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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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哈罗德 J.伯尔曼,范进学.法律的历史基础[J].学习与探索,2006(5):80-8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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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哈罗德 J.伯尔曼 范进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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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 埃默里大学,法学院,佐治亚州,亚特兰大,30322 2. 山东大学,法学院,济南,2642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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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法律的基础是什么,这需要从其历史基础、社会关系基础以及道德与宗教基础三个维度来考察。实证主义法学派是把法律视为政治工具,自然法理论则把法律视为道德工具。而历史法学派则把法律看做群体记忆的表示,历史发展中的社会特质。实证主义法学理论与自然主义法学理论之间的紧张关系在最近几十年中开始出现了某种程度的缓和,然而,自然法学者与实证主义最终在对法律规则的解释上还是分离的。实证主义与法律自然主义之间的争论所缺失的是对法律历史维度规范性意义的认识,这种冲突可以在历史具体情形中得以解决。历史在其动态意义上与政治和道德、意志和理性一起成为法律的基础。必须援引历史才能对法律产生一种适当的理解。将历史法学加入到流行的政治法学派和道德法学派中去,以一种新千年的眼光来看待处在危机中的西方法律传统,以及西方法律传统与其他法律传统的融合。上述三大学派的融合,即或许可称做整体性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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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法律历史基础 实证主义法学 自然法学 历史法学 整体性法学 |
文章编号: | 1002-462X(2006)05-0080-05 |
修稿时间: | 2006年6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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