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不足与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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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任以顺,王冶英.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不足与完善[J].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04,16(12):76-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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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任以顺 王冶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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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共青岛市委党校,山东,青岛,2660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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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作为一种权利救济制度 ,在婚姻立法中予以确认 ,意义重大。它使法律从过去的维护形式正义逐步转向维护实质正义 ;它使法律对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保护更进一步 ;它使司法机关对相关案件进行审判有了一定的法律依据。但是 ,由于我国长期以来一直缺乏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该制度的立法不足也在所难免。针对该制度在立法中的内容失之过简 ,操作时还有一系列实际问题尚未解决的状况 ,本文对“离婚过错损害赔偿”的过错范围、过错性质以及过错赔偿等问题进行分析与探讨 ,提出一些看法与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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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离婚过错 损害赔偿 制度 立法 完善 |
文章编号: | 1008-6285(2004)12-0076-04 |
修稿时间: | 2004年8月20日 |
Shortcoming of Legislation in Compensation System of Divorce Loss and Improvemen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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