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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失信联合惩戒中“失信”之含义
作者姓名:杨杰
作者单位:南开大学法学院
基金项目: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管理体制机制的行政法研究”(编号:18BFX049)、天津市社科规划青年项目 “作为政府监管工具的 ‘评级’研究”(编号: TJFX16-002Q)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
作为一种新型治理技术,失信联合惩戒饱受泛化与滥用的质疑。厘清失信的内涵是正确适用失信联合惩戒的前提,但学理上对失信内涵之艰难探索,仍然无法揭开失信之“面纱”。目之所及,“违法说”存在逻辑错误,违法并非失信的充分条件;“违约说”“丧失民事名誉说”“负面信誉评价说”未能处理好公权与私权的边界;“失德说”“违背道德诚信说”未能正确认识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关系;“逃避社会责任说”受制于“社会责任”只是一种倡导性而非强制性规定。为了避免公权介入私权产生不必要的争议,失信必定是违法,但必须剔除承担民事责任的违法,在此基础上,失信可视为违法的充分不必要条件。从法政治学而言,国家推行失信联合惩戒的政策意图是强化重点领域的法律实效。失信是一个富有政策性的概念,失信具体包括哪些违法种类,取决于国家治理的需要,并随政策的调整而动态变化。

关 键 词:失信;失信联合惩戒;社会信用体系;法政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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