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法益保护之迷思——超个人法益之提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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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郭泽强,张鑫希.走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法益保护之迷思——超个人法益之提倡[J].天府新论,2020(3):93-1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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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郭泽强 张鑫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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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中南检察研究院,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中南检察研究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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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本文受湖北法治战略研究院2018年重大项目支持[编号:FZFZZB(2018)A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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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大数据时代,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岌岌可危,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研究也越发重要,而关于该罪的法益属性存在诸多争议。本文认为,个人信息应该作为超个人法益进行保护。首先,从刑法教义学角度分析,不能得出该罪保护的法益为个人法益的结论,而是保护个人法益之上的超个人法益;其次,个人信息权是一种被“泛化”的权利,不宜作为刑法法益。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的非个人控制性导致个人信息权的实现没有可行性基础,且个人信息具有巨大的商业价值和公共管理价值,强行保护公民个人信息权的成本过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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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大数据时代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个人法益 个人信息权 超个人法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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