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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著作权侵权责任——兼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之规定
引用本文:贾小龙.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著作权侵权责任——兼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之规定[J].理论与现代化,2014(1):86-92.
作者姓名:贾小龙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730050
摘    要:在数字时代,继续保持著作权法的激励创作功能是令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著作权侵权责任的原动力,而技术中立的思想则是限制此种责任的基本政策依据。在我国侵权法语境下,该责任是网络服务提供者帮助侵权者之责,且是自己责任。鉴于《侵权责任法》等已经对该种责任进行了规定,因而《著作权法》在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责任时,应当注重与现行立法精神保持一致。

关 键 词:网络服务提供者  著作权  技术中立  帮助侵权  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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