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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刑相适应原则下的实质刑法观
引用本文:陈文昊.罪刑相适应原则下的实质刑法观[J].河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3):67-74.
作者姓名:陈文昊
作者单位:北京大学 法学院,北京 100871
摘    要:形式解释论拘泥于"语义应有射程"原则,忽视体系性考察,导致罪刑不均衡的现象,导致与司法实践的脱节。近年以来,实质化的刑法观对刑法解释论的冲击势不可挡,"开放犯罪构成"、"刑法功利主义"、"风险社会"等理论的出现预示着传统解释论的转向。罪刑法定必须满足罪刑均衡的具体要求,二者相互统一;文义解释必须符合体系解释为具体要求,二者一体两面。将罪刑均衡作为实质解释论应当坚守的制约因素,对司法实践中问题的解决有所裨益。

关 键 词:罪刑相适应  形式解释论  实质解释论  罪刑法定  罪刑均衡  刑法实质化

View of Substantive Criminal Law under the Principles of Convictions and Crime Adaptability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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