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夫妻共有股权的认定与分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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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田韶华,莫春阳. 论夫妻共有股权的认定与分割[J]. 河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7, 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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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田韶华 莫春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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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河北经贸大学 法学院, 河北 石家庄 0500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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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股权作为一种独立的民事权利,虽然具有自益权和共益权双重内容,但在本质上仍属财产权,这决定了其可以纳入夫妻共有财产的范围并在离婚时予以分割。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原则上只有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并以夫妻共有财产投资取得的股权才属于夫妻共有股权。在分割夫妻共有股权时,若当事人不能达成协议,法院可以裁判分割,但非持股配偶取得股东资格尚需遵循《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在股权的分割中,鉴于非持股配偶的弱势地位,应当对其提供特别的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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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股权 夫妻共有股权 股权分割 |
On Identification and Distribution of Company Shareholdings of Husband and Wif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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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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