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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探析——以诉权分析为视角
引用本文:柯坚,吴隽雅.检察机关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探析——以诉权分析为视角[J].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37(6):74.
作者姓名:柯坚  吴隽雅
作者单位:(武汉大学 环境法研究所,湖北 武汉 430072)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15BFX147);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15ZDC031);国家2011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研究项目
摘    要:检察机关能否作为适格原告主体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一直是环境法学界争议的焦点,深究其因,检察机关特殊的法律地位和法定职能对环境公益诉讼的双重影响是检察机关原告主体适格问题的症结所在。无论是从检察机关的职权属性还是从检察机关的法律地位来看,检察机关介入环境公益诉讼,实属公权力的后盾式彰显,其诉讼主体资格源于公权力而非依据通常意义的诉讼权利(诉权),赋予检察机关原告主体资格无明晰的理论来源。鉴于环境诉权是依附于环境权益的程序性权利,有必要从制度层面入手,对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范围予以严格的限制而非宽泛化,严格限制和检察机关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的范围及权力,明确其作为公益诉讼人的角色和地位,以充分发挥公力救济的弥补作用。

关 键 词:检察机关  环境公益诉讼  原告主体资格  诉讼主体资格  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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