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视野中美国碳关税制度的违法性分析——以WTO一般例外条款为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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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朱鹏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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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东南大学法学院,江苏南京,21118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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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2010年江苏省社科基金项目(10FXC009); 2010年江苏省教育厅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指导项目(2010SJD820015); 2011年东南大学基本科研业务费创新基金项目(SKCX201100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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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美国碳关税制度违反了WTO基本规则,包括:最惠国待遇原则、国民待遇原则及约束关税制度。然而要证明该制度最终违反WTO,关键在于进一步证明该制度不符合WTO一般例外条款。按照WTO的司法实践,碳关税制度可以被解释为维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措施,也可以被解释为保护可用竭自然资源有关的措施,因此符合一般例外(b)款及(g)款。但是该制度的真实目的是保护美国竞争力,因此不符合序言的规定,在WTO中不具有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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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WTO 美国碳关税 必需性 一般例外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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