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 <正>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首先提出了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化法律化这一科学概念。全会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其后六中全会《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中又指出:“完善国家的宪法和法律并使之成为任何人都必须严格遵守的不可侵犯的力量,使社会主义法制成为维护人民权利,保护生产秩序、工作秩序、生活秩序,制裁犯罪行为,打击阶级敌人破坏活动的强大武器。”党的十二大报告中又再次重申:“社会主义民主的建设必须同社会主义法制的建设紧紧地结合起来,使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化、法律化。”应该说,这些精辟的论述是建国以来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基本经验的总结,它既揭示了社会主义民主的发展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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