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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民事程序选择权的完善
引用本文:伍玉功,曹兴华.论我国民事程序选择权的完善[J].湖南医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10(4):22-24.
作者姓名:伍玉功  曹兴华
作者单位: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湖南长沙,410138
摘    要:民事程序选择权是各国普遍确认的一项民事权利,是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纠纷解决方式,并在纠纷解决过程中选择相关程序及与程序有关的事项的权利。我国目前在完善民事程序选择权实现的外部保障的同时,需要扩大协议管辖的范围、增设合意选择一审程序与二审程序的权利、增设合意选择法官或陪审员的权利等具体制度。

关 键 词:民事程序选择权  合意选择  程序选择权  管辖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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