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试析劳动法的调整对象:劳动关系》的几点看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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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罗家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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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四川省南充市蓬安县劳动保障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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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中国劳动》今年第8期《试析劳动法的调整对象:劳动关系》一文对新时期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劳动关系进行了系统具体的分析,并对如何处理几种事实劳动关系引起的劳动争议提出了比较可行的意见和建议,这为我们以后处理劳动关系引起的劳动争议提供了宝贵的经验。但是在细读该文后,我对其中如何认定劳动关系的几点意见不敢苟同。一、文中“对于劳动者的主体资格,应当是年龄16周岁以上、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排除公务员、现役军人、在校学生)。”我认为这种说法不妥当,根据《劳动法》第2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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