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雾霾频发、PM_(2.5)浓度超标问题成为近年来我国特别是京津冀地区首要的生态环境治理问题。当前我国区域性雾霾协同治理中的生态补偿机制缺失,在补偿对象与标准、补偿方式、主客体利益平衡、补偿意愿对称、资金审计和责任约束等方面存在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我国在区域性雾霾协同治理中建立生态补偿机制时,需要从顶层设计的宏观视角建立雾霾协同治理"区域一体化"的府际协作运行系统,建立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环境,建立稳定的投融资体制机制,拓展和完善生态补偿方式,准确界定补偿的主、客体关系并建立科学合理的生态补偿标准,使生态补偿政策与制度得民心顺民意,真正实现区域经济协同发展和生态环境协同治理的双赢共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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