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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著作权代理机构之我见
引用本文:周友苏.建立著作权代理机构之我见[J].社会科学研究,1992(1).
作者姓名:周友苏
作者单位:四川省社会科学院法学所
摘    要:一著作权法实施的现实障碍著作权法提供的平抑知识产权领域分配不公的机制还仅仅是法律规定的一种主观权利,或者说它只给予了作者关于利益获取的一种可能性,要将这种可能性转化为现实,尚需使用作品的传播者作出相应的行为,即履行给付报酬的义务,才能使法律赋予作者的权利变成作者的既得利益。但这方面目前还存在不少困难和障碍,归纳起来大致是: 1、传播者的非特定性使作者难于确定其所主张权利的义务主体,从很大程度上影响着作者权利的实现。著作权法对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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