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参与:幸福表达的权利之维 |
| |
引用本文: | 王洪元.公民参与:幸福表达的权利之维[J].重庆邮电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6). |
| |
作者姓名: | 王洪元 |
| |
作者单位: | 福建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
| |
基金项目: |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金项目:多元复合问责机制及其问责力评价体系研究(10YJC810002) |
| |
摘 要: | 我国是坚持人民主体的社会主义国家,作为公民和主权所有者的二元身份,人民既是政策执行的客体,又是政策制定的主体,保证人民参与事关自身利益的政策制定和公共资源的分配过程,实现社会主义人民当家作主、作为国家主人的权力。人民的参与权与幸福感的认知是呈现正相关的关系,为了保障这一权力的实现和权利的表达需要政府担负起更多责任,在开放对社会行为的容忍度的同时抓紧制度建设和整改,在教育的源头加强公民的参与意愿与能力,保障与鼓舞公民参与。
|
关 键 词: | 公民 权力 权利 幸福社会 |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