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罚性赔偿制度在食品安全责任中的适用研究——兼论《食品安全法》第96条的不足与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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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潘志玉.惩罚性赔偿制度在食品安全责任中的适用研究——兼论《食品安全法》第96条的不足与完善[J].中国海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2):90-9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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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潘志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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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山东政法学院民商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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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山东省“十二五”高等学校人文社科研究基地(民商事法律与民生研究中心)资助研究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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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近来食品安全事件频频发生,动摇了人民群众对我国食品安全的信心。只有建立起真正意义上的惩罚性赔偿制度,重典治乱世,才能从根本上遏制侵权者的肆意而为和无法无天,扭转当前食品安全持续堪忧的现状。《食品安全法》作为特别法,其所确立惩罚性赔偿制度对于督促经营者保证食品安全起到了一定的效果,但仍有不足需要继续完善,即进一步明确惩罚性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确立惩罚性赔偿金的浮动机制,建立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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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食品安全 惩罚性赔偿 责任保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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