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用家事代理权属于无效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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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黑龙江一位读者来信咨询:我与丈夫婚后在县城的商业街建了一幢临街的5层商铺,产权证只写了丈夫一人的名字。2010年9月,丈夫因病去世后,当地的建设银行发律师函告知我,要求我补办抵押借款手续并接管债务。我之前对丈夫借款一事一点也不知道,所以以对借款不知情为由拒绝了银行的要求。经调查才得知,丈夫生前在未告知我的情况下,于2007年7月伪造我的签字和手印,用上述商铺在建设银行办理了房产借款抵押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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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无效行为 家事代理 借款手续 权属 建设银行 抵押登记 2010年 2007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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