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自治权行使现状调查及对策研究——基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实证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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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黄元姗,敖慧敏.立法自治权行使现状调查及对策研究——基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实证分析[J].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4(2):11-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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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黄元姗 敖慧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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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丽水学院畲族文化研究中心;湖北民族学院科技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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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重大招标项目“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的民族政策研究”(10JZD0031);国家民委项目“当前民族工作几个热点问题的法律思考”(2012-GM-1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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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依法拥有立法自治权。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立法现状来看,现有一个自治区、五个自治州、六个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均在2000年以前拟定了相应自治条例征求意见稿,但最终并没有进入立法程序。截至2012年12月31日,共制定单行条例20件,但重复立法、自我设权现象较为严重。涉及相关变通权行使的仅为一件,即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补充规定。进一步完善立法自治权行使应不断提高自治机关自治意识;制定和完善自治条例,规范自治机关的行为;全国人大应完善民族区域自治法,添补其"法律责任"的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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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民族区域自治地方 自治条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立法自治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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