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到期仍可以单位拖欠工资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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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李连刚,杨芙蓉.合同到期仍可以单位拖欠工资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J].中国劳动,2005(10):39-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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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连刚 杨芙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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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广东省深圳市劳动争议仲裁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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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案情简介
申诉人曹某在被诉人深圳市某食品有限公司连续工作10年零1个月,最近一份劳动合同约定的期限为2004年5月1日至2005年4月30日.被诉人拖欠申诉人2004年12月份工资863元,拖欠2005年1月1日至3月31日共3个月的加班工资1570元.被诉人拖欠工资期间,曹某曾到劳动保障局信访部门投诉被诉人拖欠加班工资等.2005年4月1日被诉人书面通知申诉人劳动合同将于2005年4月30日到期满,并决定不再续签劳动合同,签收栏有事先打印好的"本人已收到此份通知"字样,申诉人在签收栏签名处签名.之后申诉人于4月4日以被诉人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为由书面向被诉人提出解除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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