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州自治立法权与地方立法权的竞合及消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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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李雷.自治州自治立法权与地方立法权的竞合及消解[J].广西民族研究,2016(6):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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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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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武汉大学法学院 武汉,43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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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自治州作为我国民族区域自治的重要实践形式,享有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自治立法权.随着《立法法》的修改,自治州将获得类似于地级市的地方立法权.当前自治立法权因为内容模糊、权限不明、程序不清等原因导致立法质量不高且立法效率低下,在实施中遇到重重困难;地方立法权则具有内容明确、操作灵活、权限具体等优势,稍有不慎将会影响自治立法权的顺利实施.自治州地方立法权相对于自治立法权是一把双刃剑,有必要厘清自治立法权和地方立法权本质上的差别,使二者在各自的范围内独立行使互不干扰.另外,还要从总体上规划自治立法权的实施条件,明确上级机关与自治机关的权限,完善自治立法权行使的各项具体制度,使自治州在享有地方立法权的同时,促进自治立法权的有效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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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自治州 地方立法权 自治权 立法权 |
THE COINCIDENCE OF THE AUTONOMOUS LEGISLATIVE RIGHT AND THE LOCAL LEGISLATIVE RIGHT IN AUTONOMOUS PREFECTURES AND THE RESOLUTION TO THE DIFFERENCE BETWEEN THE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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