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要于时”异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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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杨猛.“有要于时”异释[J].山东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199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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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杨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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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吕氏春秋·察今》:“凡先王之法,有要于时也”,课本注:“有要于时,是适应当时的需要的。要,适应。”这种译法未将“有”和“于”字的意义落实,译文中又多出了“需要”一词,欠妥。翻译这一句,关键要弄清“要”的含义。我认为,该句中的“要”不作“适应”讲,应释为“约束”。《释名·释形体》、《广雅·释言》皆曰:“要,约也”。“要”作“约束”解,最初,仅限于君臣之间。《公羊传·庄公十三年》:“要盟可犯”,阿休注:“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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