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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时期谥法行用考——以周王及鲁、齐等八诸侯国之国君为考察中心
引用本文:孟凡港.春秋时期谥法行用考——以周王及鲁、齐等八诸侯国之国君为考察中心[J].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17(6):82-89.
作者姓名:孟凡港
作者单位:曲阜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 曲阜 273165
摘    要:谥法制度是中国古代一种重要的礼法制度,至春秋时期逐渐制度化.周天子及诸侯国君所上谥号有美谥、恶谥与平谥等三种类型,且以一字为常.尽管谥号“累生时之行而谥之”,但春秋时期诸侯国君的谥法行用仍大量名不符实,所上谥号美化色彩浓厚,且符合程度诸侯国间并不均等,鲁、晋较高,而楚、齐、郑较低.究其原因,既有规定不严格、各国标准不同等因素,又有着个人感情偏向,后继者有意地隐恶溢美,或人为抹黑而故意给予恶谥.

关 键 词:春秋时期  周王  诸侯  谥法行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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