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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资本市场CDR制度选择与现行证券法律体系的挑战
引用本文:王刚,虞磊珉.我国资本市场CDR制度选择与现行证券法律体系的挑战[J].重庆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21(4):111-114.
作者姓名:王刚  虞磊珉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学院,经济法研究中心,上海,200042;华东政法学院,经济法研究中心,上海,200042
摘    要:证券存托凭证(DR)的推行对于创新投资渠道,扩大融资空间,促进证券市场渐进发展有着重要的作用.但是发行CDR(中国证券存托凭证)是国内资本市场开放的一项系统工程,牵涉到法律、银行服务、金融监管等方方面面的问题.考察国外证券市场的成熟经验,以严格监管为特色的ADR(Ⅲ级别)作为CDR的发行模式比较适合中国的目前证券市场发展的现状.由于证券存托凭证作为一种金融衍生工具,在法律上缺乏明确的法律关系定位,特别是与现行的证券法律体系存在诸多制度矛盾与障碍,上述种种问题都急需通过后续的证券法修改来加以完善.

关 键 词:证券存托凭证  CDR  发起人  红筹股  QDII  国有股减持
文章编号:1672-0598(2004)04-0111-04
修稿时间:2004年2月10日

Analysis on system design of CDR and its challenge to current security legal
YU Lei-min WANG Gang.Analysis on system design of CDR and its challenge to current security legal[J].Journal of Chongqing Technology and Business University Social Science Edition,2004,21(4):111-114.
Authors:YU Lei-min WANG Gang
Abstract:
Keywords:DR  CDR  initiator  Red-Chip  QDII  reduction of state stoc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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