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科技成果混合所有制中科研团队法律地位研究——以契约型科研团队为视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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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刘,强.高校科技成果混合所有制中科研团队法律地位研究——以契约型科研团队为视角[J].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3(1):139-1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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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 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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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南大学 法学院,湖南 长沙 41008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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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在高校科技成果混合所有制中,科研团队具有法律主体地位有助于实现职务发明创造专利权主体的拓展。契约型科研团队可以被赋予民事主体资格,这能够促进职务发明创造专利权共有中科研人员的权利集合,平衡当事人之间的谈判地位。契约型科研团队在法律地位与权利行使方面具有中介性的特点,科研人员可以通过表决机制行使权利。契约型科研团队成为法律主体,能够增强当事人约定职务发明创造专利共有份额的法律效力,促进职务发明创造专利权共有收益的合理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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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高校 科技成果 混合所有制 科研团队 法律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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