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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家事代理权属于无效行为
引用本文:邢江峰.滥用家事代理权属于无效行为[J].社区,2011(5):47-48.
作者姓名:邢江峰
摘    要:黑龙江一位读者来信咨询:我与丈夫婚后在县城的商业街建了一幢临街的3层商铺,产权证只写了丈夫一人的名字。2010年9月,丈夫因病去世后,当地的建设银行发律师函告知我,要求我补办抵押借款手续并接管债务。

关 键 词:日常家事代理权  建设银行  无效行为  丈夫  夫妻共同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读者来信  滥用  债务  日常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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