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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新《会计法》的优越性
引用本文:章文静.浅议新《会计法》的优越性[J].淮北煤炭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0,21(4):82-83,109.
作者姓名:章文静
作者单位:淮北煤炭师范学院财务处!安徽
摘    要:新《会计法》与原《会计法》相比,突出单位负责人是单位会计工作的责任主体,强化了会计人员从业资格的管理,使《会计法》更具有针对性和科学性。

关 键 词:责任主体  内部控制制度  从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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