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可以而且应当审查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合理性——与陈伟忠同志商榷 |
| |
引用本文: | 朱忠虎,严非.法院可以而且应当审查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合理性——与陈伟忠同志商榷[J].中国劳动,2013(1):56-57. |
| |
作者姓名: | 朱忠虎 严非 |
| |
作者单位: |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
| |
摘 要: | <正>本刊2012年第8期刊登了陈伟忠同志《法院对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合理性审查合法吗》的文章,文章认为,法院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对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内容合理性审查是不合法的,搞乱了企业正常的民主管理秩序。笔者认为,陈文的理解是片面的。首先,《劳动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劳动合同法》第四条也对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作出了专门规范,即
|
关 键 词: | 用人单位 规章制度 劳动者 合理性审查 劳动争议案件 人民法院 劳动权利 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 |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