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买卖不破租赁”规则的适用对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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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周珺.论“买卖不破租赁”规则的适用对象[J].青海社会科学,2013(3):106-1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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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周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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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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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住房租赁法的立法宗旨与制度建构","高水平特色法学学科建设与人才培养工程(085工程)"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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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买卖不破租赁"规则对于维护租赁关系的稳定和延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我国现行立法关于该规则的规定(尤其是关于其适用对象的规定)过于简单,亟需进一步补充和完善。"买卖不破租赁"规则应当适用于动产租赁和住房租赁,但不得适用于商事租赁。住房租赁适用"买卖不破租赁"规则,不以登记为要件,但应以交付为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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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出租人 承租人 租赁 买卖不破租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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