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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混合共同担保——兼评《物权法》第176条
引用本文:江海,石冠彬.论混合共同担保——兼评《物权法》第176条[J].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2,30(3):75-81.
作者姓名:江海  石冠彬
作者单位:1. 海南大学法学院,海南海口,570228
2. 浙江师范大学法政学院,浙江金华,321004
摘    要:《物权法》第176条对人保物保并存时担保权实现顺位、物上担保人与保证人之间的内部关系的法律规则同样适用于各种担保形式并存的情形:共同担保人之间的法律问题约定优先;无约定情形下,债务人提供的物保优先于第三人担保权实现;若担保权均由第三人提供则承担担保责任的担保人不得向其余担保人追偿,债权人放弃部分担保权也与其余担保人无关.《担保法》第12条共同保证制度中当事人无约定则推定保证人内部连带关系、肯定追偿等与《物权法》第176条立法精神相冲突的法律规则均不能再适用.

关 键 词:《物权法》第176条  共同担保  实质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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