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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未来民法典中私法责任承担方式的立法选择——兼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的二元定位
引用本文:李建华,王琳琳.我国未来民法典中私法责任承担方式的立法选择——兼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的二元定位[J].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2,30(3):68-74.
作者姓名:李建华  王琳琳
作者单位:1. 海南大学法学院,海南海口,570228
2. 吉林大学法学院,吉林长春,130012
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年重大招标项目,吉林大学创新团队建设项目
摘    要:我国《民法通则》、《物权法》和《侵权责任法》同时规定了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等救济方式.在以上三部法律中,这些救济方式性质、内涵是否相同并不明确,在法律适用过程中极易引起混乱,也为未来民法典设计私法责任承担方式设下了制度障碍.本文认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既可以作为绝对权请求权,又可以作为私法责任承担方式,二者具有各自的独立性.这种二元定位具有理论与现实的意义,未来民法典应该作出科学的立法技术处理.

关 键 词:停止侵害  排除妨碍  消除危险  返还财产  绝对权请求权  私法责任承担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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