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未来民法典中私法责任承担方式的立法选择——兼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的二元定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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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李建华,王琳琳.我国未来民法典中私法责任承担方式的立法选择——兼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的二元定位[J].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2,30(3):68-7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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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建华 王琳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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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 海南大学法学院,海南海口,570228 2. 吉林大学法学院,吉林长春,1300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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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年重大招标项目,吉林大学创新团队建设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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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民法通则》、《物权法》和《侵权责任法》同时规定了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等救济方式.在以上三部法律中,这些救济方式性质、内涵是否相同并不明确,在法律适用过程中极易引起混乱,也为未来民法典设计私法责任承担方式设下了制度障碍.本文认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既可以作为绝对权请求权,又可以作为私法责任承担方式,二者具有各自的独立性.这种二元定位具有理论与现实的意义,未来民法典应该作出科学的立法技术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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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停止侵害 排除妨碍 消除危险 返还财产 绝对权请求权 私法责任承担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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