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矿业环境社会责任向法律责任的递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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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康纪田 彭一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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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娄底行政学院,湖南娄底,417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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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矿业开发防止环境的破坏和污染,是矿山企业应当承担的环境责任。环境责任是企业社会责任的基本内容,属于矿业环境社会责任。矿山企业在产出利润最大化同时必须承担的环境社会责任,是企业公民身份的当为义务。由于市场失灵的外部性存在,需要将环境社会责任上升为法律义务。为防止泛法律化,将环境社会责任分为三个层级,只将基本社会责任纳入法律,其他层级的仍由道德和伦理规范调整。矿山企业通过承担法律责任以保障环境社会责任的履行,如果不承担法律化的社会责任则承担法律责任。环境责任、社会责任以及法律责任,在矿业立法中构成一种特定的递进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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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矿业 环境责任 社会责任 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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