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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中纯经济损失保护模式的比较探讨
引用本文:黄莉萍,朱娟.侵权中纯经济损失保护模式的比较探讨[J].广西社会科学,2007(10):94-97.
作者姓名:黄莉萍  朱娟
作者单位:武汉理工大学文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0
摘    要:以"比较(案例)—归纳—演绎—比较(模式)"为研究进路,各国对侵权中的纯经济损失保护大致有一般条款保护模式、类型化保护模式、合同效力扩张保护模式以及权利扩大解释保护模式等几种模式。保护模式呈多样性的缘由在于:大陆法系对纯经济损失的处理模式存在很大的分歧,且未遵循罗马法系和日尔曼法系的分类,而普通法系则趋近一致;大陆法系的部分国家采混合模式,这可能与其立法精神和法律制度相关;部分国家的司法与立法常常背离,而这可能取决于过多的政策因素的考量。在各种保护模式中,一般条款和类型化相结合的混合保护模式是最理想的处理模式。我国《侵权法》起草过程中可考虑采用这一模式。

关 键 词:保护模式  一般条款  类型化
文章编号:1004-6917(2007)10-0094-04
修稿时间:2007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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