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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虚报、瞒报、编造、篡改统计资料罪
引用本文:刘元华.论虚报、瞒报、编造、篡改统计资料罪[J].学术论坛,2000(3).
作者姓名:刘元华
作者单位:广西司法学校!广西南宁530023
摘    要:虚报、瞒报、编造、篡改统计资料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应当受到刑罚处罚。本文拟就在刑法中增设虚报、瞒报、编造、篡改统计资料罪的必要性和理由 ;该罪的概念、犯罪构成及条文设置等问题 ,提出一些看法

关 键 词:统计资料  犯罪构成  条文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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