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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本法律观中的人
引用本文:李伟迪.论人本法律观中的人[J].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2(1):26-29.
作者姓名:李伟迪
作者单位:怀化学院政法系,湖南,怀化,418008
基金项目:湖南省教育厅重点立项课题
摘    要:人本法律观中的"人",不能仅仅理解为人民,应该为一切人.法律主体从部分人到全体人,是人类进步在法律中的体现,我国社会主义性质、我国宪法和法律以及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决定了我国法律主体必须是一切人.传统观点的谬误,在于把守法的人与罪犯的区别,等同于人与非人的区别.其实,只要是具有生物属性的人,就应该成为我国完法和法律保护的对象.

关 键 词:  人民  法律主体  社会主义
文章编号:1673-9272(2008)01-0026-04
修稿时间:2007年10月5日

On Person in Terms of the Humanist Law
LI Wei-di.On Person in Terms of the Humanist Law[J].Journal of Central South University of Forestry & Technology(Social Sciences),2008,2(1):26-29.
Authors:LI Wei-di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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