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以他人财产设定抵押的行为的效力 |
| |
作者姓名: | 张庆华 |
| |
作者单位: | 德州学院政法系,山东德州,253023 |
| |
基金项目: | 山东省教育厅第三批人文社科研究项目:新合同法实施疑难问题研究(J02F028). |
| |
摘 要: | 以他人财产设定抵押的行为是指无权处分人在合法占有的他人财产之上设定抵押的行为(以下简称无权抵押行为),该行为分为签订抵押合同的行为和履行抵押合同的行为.根据现代民法物权债权法理论和立法实践,抵押合同的生效与抵押权的生效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在无权抵押条件下,抵押合同的效力应根据第三人的主观善恶,分别确定为有效和效力待定两种情况.同时,在无权抵押情况下,应建立动产抵押权的善意取得制度,以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和交易的安全.
|
关 键 词: | 无权抵押 债权行为 抵押合同 善意取得 |
文章编号: | 1672-1217(2003)05-0033-04 |
修稿时间: | 2003-06-18 |
本文献已被 CNKI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