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社会下污染环境罪之处罚扩张问题研究——以危险行为犯罪化为视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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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洪成,苏恩明.风险社会下污染环境罪之处罚扩张问题研究——以危险行为犯罪化为视角[J].太原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3):33-36,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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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洪成 苏恩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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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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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刑法关于环境污染犯罪的“结果本位”的传统立法观念严重制约了对当前环境风险的防范及其有效治理,难以对污染环境危险行为做出有效规制。顺应“犯罪化”、“处罚早期化”等国际刑事立法潮流,学习借鉴日本、美国等发达国家的立法经验,认为我国刑法应当对污染环境罪进行扩张处罚,将污染环境危险行为犯罪化,即在《刑法》第338条的基础上增设污染环境罪危险犯的基本犯罪形态,实现刑法对环境污染防控的前置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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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风险社会 污染环境罪 危险犯 犯罪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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