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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吸收犯的吸收关系——兼论吸收犯与相关罪数形态的界限
引用本文:薛丰民.论吸收犯的吸收关系——兼论吸收犯与相关罪数形态的界限[J].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5):64-66.
作者姓名:薛丰民
作者单位:武汉大学法学院
摘    要:在我国通说罪数形态之中,吸收犯是一罪的形态之一。但由于目前我国刑法理论上对吸收犯的吸收关系、吸收关系的类型等存在不同理解,使得吸收犯的理论异常混乱,也导致吸收犯与牵连犯、连续犯等相关罪数形态界限不清。若将成立吸收关系的两行为界定在特定的同质行为之间,即同一犯罪过程中完成行为与未完成行为之间以及同一共同犯罪中的主行为与从行为之间,则吸收犯与牵连犯、连续犯之间就不存在交叉混淆的现象。此时,吸收犯也不再是处断的一罪,而是实质的一罪。

关 键 词:吸收犯  吸收关系  完成行为  主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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