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沈阳一位读者来信咨询:2007年10月,我因公到北京送一个展览样品,由于时间紧迫,无法赶上飞机,经公司领导批准后便驾驶自己的私家轿车出差到北京,并与单位的吴某交替开车。等我们将样品送到北京后,在驾车返回沈阳的途中,吴某由于避让旁边超车的大货车,发生两人受伤的严重交通事故。经交通管理局认定,吴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这次交通事故给我造成损失1万多元。事后我与单位协商,要求单位承担我的一部分损失。但单位认为,单位只是批准我与吴某出差,并未借用我的车辆,我与吴某驾驶自己所有的车出差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属个人行为,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应由吴某与我承担。请问:这种情况下,单位是否应当承拒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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