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不应局限于申请表中填写的伤害部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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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景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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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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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2015年5月4日,汪某在Z劳务公司工地外墙高空吊篮作业时摔伤。医院诊断为:脑部左侧基底节区出血;高血压病;右侧颈部皮肤擦伤。汪某于2015年6月11日向Y区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其递交的《工伤认定申请表》中填写的受伤害部位为"脑后右侧颈部"。Y区人社局依法受理,并于2015年6月24日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汪某颈部受到的伤害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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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工伤认定申请 申请表 伤害 部位 劳务公司 高血压病 颈部 决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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